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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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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协同体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舟山市教育局起草了《舟山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6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箱:zsxxxzs@163.com;

2. 邮递信件:临城街道定沈路423号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收,邮编:316021。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联系电话:2036049。

舟山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

舟山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指导各县(区)、学校依法实施新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协同体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条款在具体操作层面进行细化,明确行使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以惩促教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第五条 程序正当原则。重视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保障惩戒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第六条 适当适应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第三章 校规校纪制定程序

第七条 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是科学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条件。学校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进行,避免千校一面。

第八条 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称家长)的意见。

第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由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听证会参加人数由学校根据听证内容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学生代表人选由学生推荐产生,听证会学生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校级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及时公布校规校纪并做好宣传讲解工作,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十一条 班规或班级公约由教师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应当根据学校实际,建立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处(政教处)负责人、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及家委会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校方外聘律师、法制副校长作为执行委员会法律顾问。校纪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7-9人,主要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四章 教育惩戒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违反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教育惩戒种类

第十四条 根据程度轻重,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

(二)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五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六章 教育惩戒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发现学生存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所列情形,可以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条款所列措施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所列措施对其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后,教师可以视情选择适合时机告知家长。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可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所列措施对其实施较严重教育惩戒。实施较严重教育惩戒后,教师应当在事发当日告知家长。

第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可以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所列措施对其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具体采用何种教育惩戒措施由校纪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拟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学校应当提前告知学生及家长。告知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口头告知。告知时学校至少有两名教师在场,如有必要,可以将告知内容进行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口头告知方式。

(二)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学校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口头告知的基础上,再出具书面告知单。

(三)完全书面告知。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面对面告知,或家长主动要求完全书面告知的,学校可以采用完全书面告知方式。

第二十条 拟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家长出具书面告知单,告知内容一般包括:学生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学校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所采用的主要措施及相关依据、校方要求家长配合的相关事项,同时还应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者家长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以及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听证应当在收到学生或者家长听证申请后20日内进行。学校应当于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等事项。听证工作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于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和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具体由学校校纪执行委员会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成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处(政教处)负责人、心理健康教师、经验丰富的班主任代表组成,如有需要,可聘请市内心理学专家、校方外聘律师、法治副校长等专业人员协助帮扶,针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和职业高中学校可以设置一间用于教育保护辅导的专门场所。场所尽量选择二楼以下的低楼层,室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等。学校也可以利用心理辅导室已有条件,开展教育保护辅导工作。

第七章 教育惩戒申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提起申诉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送达地址、通讯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家委会代表、法制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学校可邀请外聘律师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学生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具体依据《中小学学生申诉办法》(舟教基[2017]45)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时,设立临时复查小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内未参与本次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成员组成,按照多数决方式作出复查决定。临时复核小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复查。学生或家长认为临时复查小组成员中有与本次复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临时复查小组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将复查决定于作出后7日内向申诉书中写明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教育惩戒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受理、初查审核、调查教师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所列规定的家长投诉、上级交办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查教师无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发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情形,情节轻微的,学校应要求家长在一定场合向教师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教育部门处理;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查教师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教育部门,并视情暂停履行职责或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学生教育惩戒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规定;建立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定不服提起复核申请的受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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